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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


盐政发[2008]1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巩固“深入解放思想、推进科学发展”教育实践活动成果,不断创新行政服务体制机制,切实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现就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清理和精简市级行政审批项目
  2003年《行政许可法》颁布后,我市于2004年、2005年分别组织对市级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和年检年审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法律、法规、规章的不断制定、修改和废止,我市原公布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项目和年检年审事项发生了部分增减变化。为切实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最近我市对市级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再次进行了全面清理。
  这次清理的原则:一是合法。凡属于行政许可项目,必须具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法律依据;凡属于非行政许可和年检年审项目,必须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立法权的地方和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为法律依据。二是全面。凡是市直部门(含国家、省垂直部门)现行实施的各类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类审批事项,包括依法由上级机关实施的,实际工作中由市直部门负责接受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向上级机关转报的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类审批事项(即初审项目),以及依法对从事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活动进行检查、审验的年检年审事项都纳入清理范围。三是精简。对于各部门申报的各类审批事项,凡没有法定依据的事项、实际工作中不可能发生或未实施的事项、国家和省已明令取消的事项、内部审批事项,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事项,一律予以削减;能够合并或下放的审批项目,予以合并或下放。
  经过严格清理、审核,现确认保留的市本级行政许可事项242项,实施主体63家;非行政许可事项83项,实施主体25家;转报上级审批项目(含上级授权项目)160项,实施主体40家;年检(审)事项65项(含初检、转报上级的18项),实施主体35家(详见附件1),现予以公布。原《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及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盐政发[2004]255号)和《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非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及实施的非行政许可项目和年检年审事项的通知》(盐政发[2005]226号)同时废止。
  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这次清理和精简的要求,对本部门、本单位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及时进行调整和公布,不得擅自增加行政审批项目,不得擅自改变行政审批项目名称,凡未经公布的行政审批项目不得再自行实施。今后因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修改、废止的需要,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应当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后,由市政府统一公布。
  二、下放一批市级行政审批权限
  为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市政府决定在市本级全面清理和精简行政审批项目的基础上,下放一批市级行政审批权限。下放的范围为:市级部分行政许可类、非行政许可类和年检年审项目,转报上级审批事项不列入此次下放范围。
  此次市级行政审批权限下放形式为4种类型:一是完全下放。市级不再履行行政审批职能,完全由县(市、区)审批;二是涉县(市、区)下放。市级只负责审批市本级事项,其他各县(市、区)自行审批;三是部分审批权限下放。对某些审批事项设定标准,市级审批大的项目或涉及跨县(市、区)的事项,其他由县(市、区)审批;四是部门内部下放。由市级机关将审批权下放给下属派出机构(分局)。
  经审定,这次下放市级行政审批权限共124项,其中下放行政许可类事项67项,非行政许可类事项38项,年检(审)事项19项(详见附件2)。
  三、全面推行市级机关部门内部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
  为切实提高行政效能,我市从2006年开始先后在市级机关26个部门推行了内部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收到了较好成效。为进一步扩大改革创新成果,市政府决定对其他具有行政许可审批职能的市人口计生委、人事局、财政局、统计局、旅游局、教育局、文化局、广播电视局、体育局、盐城国家安全局、保密局、档案局、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粮食局、民族宗教局、农机局、林业局、残联、司法局、盐城银监分局、盐城烟草局、盐城盐务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盐城中心支局、无线电管理处、珍禽自然保护区等26个部门和单位,推行内部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
  部门内部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主要采取三种运作模式:一是部门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涉及三个以上内设处(室)办理的,可撤销某一处(室),新成立行政许可服务处,将所有行政审批职能归并到行政许可服务处。未撤销的处(室)仍负责对项目审批后的跟踪管理、协助现场勘察、与省行业主管部门职能处(室)衔接和对行政许可服务处的业务指导。二是部门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涉及二个以上内设处(室)办理的,可在审批事项相对较多的处室,增挂“行政许可服务处”牌子,将其他处(室)的行政审批职能归并到该处。原处(室)仍负责对项目审批后的跟踪管理、协助现场勘察、与省行业主管部门职能处(室)衔接和对行政许可服务处的业务指导。三是对有条件设立办证大厅的部门,可将所有行政审批职能全部划归办证大厅,由办证大厅一个窗口对外。原处(室)仍负责对项目审批后的跟踪管理、协助现场勘察、与省行业主管部门职能处(室)衔接和对办证大厅人员的业务指导。
  四、创新行政审批服务流程
  市各有关部门都要以打造全省一流服务流程为目标,对部门内部审批流程进行梳理再造,进一步精简审批环节,优化服务流程,压缩承诺时限,努力建立科学高效的行政审批新机制。
  创新行政审批服务流程,要把握以下几条原则:一是合法便捷。项目审批流程各环节、程序要有合法依据,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没有明确规定的审批程序要予以删除,对实际工作中不需要或可要可不要的审批环节要予以删除,尽可能推行项目审批“一审一核”制度。二是速度最快。与省内先进市区进行比对,做到经清理后保留的所有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年检(审)项目的审批承诺时限在全省最短。三是并联审批。对审批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牵头组织,实行多部门联合审批。
  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都要按照上述三条原则,对审批项目进行逐项过堂 ,重新制定科学合理便捷的审批流程。市行政服务中心要将进中心的审批项目经再造后的流程编印成册,分发各部门和单位对照执行。对未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的项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完成流程再造工作,并付于实施。
  五、实行大市区基建项目部门集中收费
  为从源头上遏止行政事项性收费领域的不作为和乱作为现象,避免各类规费流失,建立公正公开公平的收费环境,市政府决定实行大市区基建项目部门集中收费。
  集中收费的范围为:在大市区即市区和亭湖区、盐都区以及盐城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将企事业单位在办理基建项目审批手续时,原来在市规划局、建设局、房产局、城管局、人防办、气象局、保险公司等7个部门16个单位缴纳的21项收费集中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在办理前期手续阶段、施工建设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分三次集中收取,开具三张票据,提高收费效率。
  实行部门集中收费的项目包括1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10项经营服务性收费。其中,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发展基金、解困金、人防易地建设费、基础设施配套费、质量监督费、安全监督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白蚁防治费、房产登记费、建筑垃圾处理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包括: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图纸专业审核技术服务费、防雷装置施工和质量监督及竣工检测技术服务费、施工图及抗震设计审查费、建设工程交易综合服务费、档案编审和保管费、测绘费、房产网络信息服务费、房产交易手续费以及建筑施工人员团体短期意外伤害保险。
  对收费标准的核定按照三条原则:一是执行现行收费标准的下限;二是参照前三年的实际收费情况;三是按工业、社会事业和市场物流等服务项目及房地产类不同行业分别拟定相应收费标准。
  涉及收费的各部门、单位都要积极支持,配合市行政服务中心、财政局做好基建项目部门集中收费的各项工作。
  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领导,及时研究解决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的问题。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本《意见》要求,认真细化实施方案,确保实施到位。市行政服务中心要认真履行牵头组织职能,做好协调、服务和指导工作。市监察局、优化办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并定期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对工作不到位的,要责令限期整改。今年,将把各部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情况,列入市级机关行风评议的范围。各县(市、区)要参照市级机关的做法,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积极推进本地区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附件:
   1、盐城市市级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项目和初审、年审项目及实施主体;
       2、盐城市市级审批权限下放项目表。


                              盐城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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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0-08-27 11:20:05【至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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